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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回复+规定+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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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0: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食堂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回复+规定+判例
新旧对照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在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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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7 1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是否要办两个证
留言日期:2023-12-21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将承包商作为被处罚人的问题。
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先说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然后接着说了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这是老的《办法》包括食安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的,我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办一个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主体责任,食堂的承包商则以公司名义办理在学校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样,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学校主体以落实主体责任方面的条款进行处罚,对承包商以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罚。这样以达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临处罚及信用监管的惩戒。这是基层现在讨论比较多,意见不太统一的问题。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12-25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承担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其承担管理责任,应当按照食法126条进行处罚,其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按照食法13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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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7 10: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信人:yu***78
时间:2024-05-22
我单位食堂不对外营业,仅提供内部员工就餐且不向员工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05-23
您好,来信收悉。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办食堂也属于餐饮服务活动,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请您依据上述条款,从本单位性质及食堂实际供餐人数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判例 | 不营利,职工食堂也应取得许可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法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非着眼于服务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原告作为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即便不具有营利性质,但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也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以上摘自(2018)晋05行终16号
食堂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是否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摘自(2020)鲁02行终65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
本案中,上诉人在公司内设配备有餐桌椅约90平方米的餐厅一处,并设有厨房用于加工饭菜,以供公司员工免费就餐,应为企业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经营食堂行为。
上诉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免费提供午餐不属于经营行为而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上诉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就餐人数较少、危害后果较小,被上诉人依法作出以最低罚款额度五万元并没收现场制作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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